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6-08-22 15:46:45 http://zd.zzedu.net.cn/ 有次阅读

局属各单位,各中心校:

    现将《郑东新区纪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学校提高重视,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人:马俊  67179076  jwtjjjaq@163.com

2016年8月22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倡导文明新风,树立节俭意识,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解决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下简称党员干部)办理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结婚、丧礼及订婚、满月、生日、乔迁、升学等各种召集亲朋好友共同参与的事宜。

    第二条  实行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报告实行一事一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宴请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邀请对象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全区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进行事前备案、廉政承诺和事后报告,不得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第三条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前备案、廉政承诺和事后报告的程序:

    (一)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5个工作日前、操办丧葬事宜当日,由本人填写《郑东新区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备案表》(见附件),同时作出廉政承诺。

    (二)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纪(工)委书记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的同时向区纪(工)委备案;其他党员干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的同时向本单位纪(工)委备案。操办事宜之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交婚丧喜庆事项实际操办情况报告,并在年度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时,将操办情况在规定范围内作出具体说明,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因特殊情况造成操办丧葬事宜当日不能按时备案的,应在操办前通过电话口头报备,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三)行政村(社区)党组织成员、村(居)委会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组长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前备案、廉政承诺和事后报告,由各街道办事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全区党员干部要带头发扬中华民族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倡导文明健康的礼尚文化,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等奢侈浪费不正之风,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宴请人员严格控制在事前备案的范围内,严禁分批次、多地点或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二)严禁向职权影响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管理对象等以任何形式发出邀请。

    (三)严禁以组织名义暗示、通知、操办应由个人操办的婚丧喜庆等事宜。

    (四)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动用公车、公款、公物,占用公共场所,影响公共秩序。

    (五)严禁单位和个人在婚丧喜庆事宜中用公款送礼。

    (六)严禁收受和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七)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或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八)严禁虚报瞒报、未按规定程序报告、未如实报告或超出报告事项而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

    (九)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五条  全区党员干部要自觉遵守规定,带头移风易俗。同时还要加强对配偶、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操办或参与婚丧喜庆活动的提醒和约束,提倡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抵制讲排场、比阔气等奢侈浪费的不良风气。

    第六条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各级党组织对本单位党员干部落实规定情况负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

    第七条  各单位党组织和纪(工)委要对本单位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的操办情况进行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通过明查暗访、受理举报、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检查(区纪工委举报电话:67179891,举报邮箱:dongqujiwei@163.com)。

    第八条  对违反规定,在婚丧喜庆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党员干部要严肃查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同时追究其所在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郑东新区纪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婚丧喜庆事宜备案表

 

中共郑州市纪委郑东新区工作委员会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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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责编:郭方舒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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